江苏省电力条例/第四章 电力生产运行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电力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地方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督促、指导电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