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电力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地方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督促、指导电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