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力条例/第三章 电力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对弃用和报废的电力设施,电力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拆除。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