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力条例/第三章 电力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促进重大电源项目、重要电网设施项目、农村电网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等电力建设,在土地利用、施工条件、建设保护等方面按照规定给予支持。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及时安排重大电源、重要电网设施、农村电网、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计划,加快项目建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