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力条例/第三章 电力建设第十五条有效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相应权限核准或者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电力企业应当依据不同发电类型、电网工程建设工期和用户需求等,合理安排电源、电网项目的时序进度,为电源、电网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投产创造条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