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化电力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涉路许可等审批流程,按照有关规定限时办结有关审批手续。

变电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输变电建设工程开工建设条件以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为依据,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施工报建手续。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电力工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依法征收土地的,应当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