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力规划重点建设项目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按照规划需求配置相应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等资源,并做好定点定线等落实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