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明确电梯主要部件的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向电梯使用单位提供备品备件,明示备品备件的价格、质量保证期限和维修价格。

电梯生产单位、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限制电梯运行的技术障碍。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