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与选型第十二条有效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明确电梯主要部件的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向电梯使用单位提供备品备件,明示备品备件的价格、质量保证期限和维修价格。电梯生产单位、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限制电梯运行的技术障碍。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