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商场、体育场馆、景区等公众聚集场所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