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市、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实施湾长制,分级分区组织、协调、监督海洋空间资源管控、污染综合防治、生态保护修复、环境风险防范等工作,实现管辖区域内重要海域全覆盖。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