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每年六月为海岸带保护宣传月。

市、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海岸带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海岸带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全社会海岸带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