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山体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山体保护措施的确定落实、山体保护工作的协调配合、自然灾害的防范治理等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