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山体保护工作情况,依法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