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侵占、破坏山体的行为。对于举报属实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鼓励支持社会资金参与破损山体修复治理,对修复治理山体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