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山体修复治理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或者山体权属单位等负责管理和维护。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