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山体修复治理工程竣工后,山体修复治理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山体修复治理方案进行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有关资料报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等相关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