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山体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在一般保护名录山体保护控制线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不得从事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至第十项规定的行为。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