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重点保护名录山体保护控制线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采矿企业退出规划,对已有的采矿企业依法逐步关停;对不符合山体保护规划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逐步搬迁;对违法违规项目予以清理整治。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