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山体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在重点保护名录山体保护控制线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采矿企业退出规划,对已有的采矿企业依法逐步关停;对不符合山体保护规划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逐步搬迁;对违法违规项目予以清理整治。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