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邻近山体建筑物的选址、布局、造型、风格、色调、高度,应当与山体景观、城乡风貌和生态环境相协调。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