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山体进行统一登记,建立山体保护名录,划定山体保护控制线,并向社会公布。

山体保护名录分为重点保护名录和一般保护名录。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