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九条有效山体管理单位、权属单位、承包人、使用人等应当履行山体保护义务,接受当地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