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第四章 污染防治/第一节 陆域污染防治第三十五条有效海岸带严格保护区域内,禁止设置排污口。海岸带限制开发区域或者优化利用区域内,新设入海排污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法设置的入海排污口按照“一口一册”原则进行管理。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