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化工项目(溴素除外)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驻省政府认定公布的化工园区或者设立化工重点监控点。劳动密集型等不适合进入化工园区的新建化工项目,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工业园区(集聚区)集中。

化工园区、工业园区(集聚区)应当配套符合规定标准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档案,保证园区内企业废水得到全部收集、全部处理、全部稳定达标排放。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