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工业、农渔业和商业等单位及居住区排放的污水应当纳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厂)集中处理;城镇污水处理管网未覆盖的地区,应当建设独立或者区域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排放。村(居)应当实行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对生活污水处理达标排放。

严禁向入海河流及海岸带排放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未达到标准的污水。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