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制定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和技术规范,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技术规范执行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修订。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