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基础上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土壤污染区域、地块分布、面积、主要污染物和对环境以及农产品质量的影响。

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由农业农村、林业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组织开展。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开展。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