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第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土壤环境质量安全的需要,制定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逐步完善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防治和修复等技术规范。国家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已作规定的,省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对土壤污染严重的区域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可以制定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