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化工园区、涉重金属排放的产业园区,应当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制定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时,应当包含土壤污染防治的内容。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