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禁止设置的区域或位置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