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或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