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及时受理举报投诉,并对举报、投诉人相关信息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违法设置的,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和反馈。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