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维护第二十九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及时受理举报投诉,并对举报、投诉人相关信息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违法设置的,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和反馈。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