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城市管理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进行监督管理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就监督事项涉及的相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二)进行现场勘验;

(三)责令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人履行日常管理、安全维护责任。

相关部门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