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监督检查,建立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执法巡查和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查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违法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违反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