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维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因专项规划调整、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涉及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由许可部门撤回设置许可,设置人应当按照要求自行拆除。因拆除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给设置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