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气污染防治沟通、协调、考核机制,统筹研究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重大问题。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大气污染环境执法联席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案件移送制度,协同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问题。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