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海洋发展、商务、市场监管、城市管理、行政审批、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