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海洋发展、商务、市场监管、城市管理、行政审批、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