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第三十九条有效城市建成区内河道及河流沿线、道路沿线、公共区域、临时闲置土地及其他裸露地面,应当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采取绿化、硬化、遮盖或者透水铺装等方法防治扬尘污染:(一)国有土地由使用人或者管理人负责;(二)没有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国有土地,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三)城市建成区内的集体土地,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