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 工业以及相关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有效化工、制药、生物发酵、油脂、饲料加工等向大气排放恶臭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理厂、污水处理厂、城区垃圾中转站,应当按照规定设定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有效防止恶臭污染物排放。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