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修改海岸带规划的;(二)未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的;(三)未依法履行海岸带保护、修复职责的;(四)接到投诉举报不及时核查、处理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