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对新建项目,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扩建项目,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拆除扩建部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