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改变沙滩自然属性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每平方米五千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占用沙滩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限期拆除,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