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围填海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