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划定海岸带范围内河道蓝线两侧的建筑退线距离。禁止人为改变河道入海口位置。

市、区(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入海河流水质达标。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