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海岸带范围及其背景区域内的建筑物,应当与自然环境、整体风貌相协调。严格控制海岸带及毗连区域建筑高度、密度、体量和容积率,严格控制海岸带范围内新建建筑物。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