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海岸带范围及其背景区域内的建筑物,应当与自然环境、整体风貌相协调。

严格控制海岸带及毗连区域建筑高度、密度、体量和容积率,严格控制海岸带范围内新建建筑物。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