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条有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岸带资源环境状况和承载能力、开发利用适宜性评价结果,组织编制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编制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公示规划草案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和备案。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