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一条有效编制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有关部门和沿海区(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编制本行业、本地区的专业规划、区域规划涉及海岸带的,应当符合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