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巡回检查,登记永久基本农田变动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侵占、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及时将登记情况和调查结果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