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

省、市、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