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分别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市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农业承包经营合同应当载明承包方对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责任。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