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有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行为,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撒物品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