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威胁、侮辱、殴打劝阻人、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